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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以来,含山县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在校学生犯罪案件29人。其中,盗窃案14人,抢劫案5人,故意伤害案6人,强奸案、寻衅滋事案、销赃案、破坏电力设施案各1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有22人,十六至十八周岁的有7人;提起公诉23人,不起诉3人,退公安机关作其他处理3人。
在校学生犯罪的主要特点
涉案罪名较少。共涉及7个罪名。其中,犯盗窃罪的所占比例最大,其次是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分别占在校学生犯罪总人数的48%、21%、17%。
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作案手段简单、犯罪情节一般是在校学生犯罪较为普遍的现象。初犯、临时起意犯罪的占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经教育后,认罪态度普遍表现较好,具有悔罪表现。
农村在校学生犯罪所占比例较大,占总数的一半以上。
犯罪的突发性、偶然性强。表现较为明显的是在故意伤害案件和一些团伙犯罪案件中。在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因为一些小小的摩擦或矛盾,而引发其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团伙犯罪案件往往是在个别人提议的情况下,大家共同响应并实施,而在事前并没有经过精心准备和具体分工等。
在校学生犯罪的主要原因
法律知识贫乏,对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缺乏正确的认识。多数在校学生犯罪是因不具备法律知识或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在实施违法犯罪时不知道其行为的严重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甚至不知道自己实施的是犯罪行为。最典型的是含山检察院在2003年办理的蒋某、唐某、张某涉嫌抢劫一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均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其中一人未满16周岁,一人刚满16周岁,一人未满18周岁,在实施抢劫行为中虽然使用了暴力但行为轻微,未使用凶器,也未实施搜身等行为,且索要对象是其他未成年人的少量钱财,更为可悲的是他们在实施盗窃行为时竟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
“哥们义气”思想较为严重,导致违法犯罪,主要表现在团伙犯罪中。这些人平常关系不错,经常一起玩乐,一旦有一人提议实施犯罪,其他人不管对错,便随即响应,或者是碍于情面,不好意思不从。检察机关办理的王某、张某等四人故意伤害案中,有三人在案发时系在校生,由于四人平时关系不错,王某在一次纠纷中打架吃了亏,另外三人碍于情面,共同参与了报复行为,将对方打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痴迷网络、游戏,追求享乐,主要表现在侵财犯罪中。这类学生自制力较差,好奇心又强,一旦迷上网络、游戏就不能自拔,但在经济上又未独立,没有经济来源,为了玩乐,不惜铤而走险,走上犯罪。较为典型的是含山县检察院办理的郭某等三人抢劫一案,三名犯罪嫌疑人均为初中或中技学生,在案发前一天,三人结伴到外地玩,所带的钱第二天就被三人玩游戏全部花光,于是三人商量去抢钱,一人提议女出租车司机的钱好抢,三人即到汽车站,以打车为名,将车骗至城郊偏僻公路上,打晕女司机后抢得其身上200余元现金。检察官在提讯三人时,三人交代,在实施抢劫时,根本未想到事情的严重后果,只想抢点钱花,事后,三人才感到害怕,尤其是在法庭上,三人后悔得痛哭流涕。
贪慕虚荣,盲目追求物质享受。对他人使用的物品,由羡慕转为嫉妒,而自己又无力购买,一有机会,就会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非法窃取。史某在学校内,下课后经过一宿舍时,看到该宿舍内一学生的松下GD88型手机放在宿舍床上枕头下面,该手机带摄像头,比其本人的手机高级得多,史某看到四下无人,即起非法占有之意,当时将手机盗走。
法制观念淡漠。主要体现在一些从小就有不良行为的在校学生身上,他们对自己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以为然,对因其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表现得也较为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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