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建设部出台的《房屋登记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相比之前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各方面都有较大调整,与《物权法》精神更相适应,更加注重可操作性。记者就《办法》中的一些改进后的新亮点,采访了市房地产产权产籍交易中心李生柱主任。
房屋登记簿效力至上
李主任说,以往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在老百姓的意识中,房产证就是自己房产的唯一身份认证。而新实施的《物权法》对于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行为有了不同于以前的规定。其中包括: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房产证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这也就是说登记簿的证据效力远大于房产权属证书。
集体土地房屋可登记
《办法》以专章的形式将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纳入了调整范畴。《办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可以申请房屋登记。
李主任介绍,以往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国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多是参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进行试点登记的,而且不得上市转让。从7月1日起,集体土地房屋按照《办法》规定都可以登记了。通过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将解决未依法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这一“瓶颈”问题,为促进村镇房地产规范有序流转提供必要的条件,也为部分进城安家农民的闲置资产转让提供产权保障。
细化登记类型
《办法》细化了《物权法》中的登记类型。有一个突出的新增亮点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需要夫妻双方到房产部门共同进行登记。李主任说,“以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只要一方到房产管理部门来登记即可,但是7月1日以后就不可以了。如果只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进行登记时,仍然需要双方共同至登记机关进行确认。”
此外,《办法》新增的多个登记类型还包括预告登记、地役权登记、异议登记等。所谓预告登记是指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而进行的一种登记。比如市民在购房时因资金短缺只预付了一部分资金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可以先至房产登记部门申请预告登记,登记以后,该房屋就只能出售给登记人,即使几年以后房屋涨价,卖方也不得将该房另卖给他人,必须按照当初约定卖给买受人。
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比如说我平时去某地需要走200米,如果从张三家大门穿过则只需走50米。为了方便,我与张三达成协议,张三让我从他家借道通行,我定期付给张三多少钱,这样的情况属于约定性地役,也可以登记。”李主任解释道。“另外,在房屋上设置广告牌,也可以进行地役权登记。”李主任认为,《办法》主要体现了对房屋权利人权利的有效保护,“一旦发生房屋产权纠纷,问题就可以得到及时解决。”
异议登记是指某一房地产权利已经登记,而该房地产权利的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登记机关提出的异议登记申请。创设异议登记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人(有可能不是正确的权利人)将房地产进行处分,让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有一定的时间通过诉讼的程序来解决异议。避免出现日后诉讼虽然获胜而房屋所有权已被转让或抵押的局面。为了维护事实上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又同时规定:“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