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簿权威大于房产证 登记机关过错也有赔偿义务
《房屋登记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在物权法基础上。物权法规定,内容记载于房产登记簿时起,产权就获得了法律的保障。房产登记簿是确定产权的基本依据,如房产证的内容与房产登记簿不一致,则以房产登记簿为准。
依据物权法,登记机构因登记错误导致的他人权益受损,无论主客观原因,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先行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员追回损失。
三种登记确保房屋产权制度更完善
为了解决房产登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物权法创立了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等三种新的登记制度。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是针对不正确登记的补救制度,预告登记则可以有效防止房产买卖中出现“一房二卖”的现象。
过去,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消费者交了房款后,却要等到数月甚至数年后的收房时,才能取得房产证明。在此期间,房屋产权属于“真空期”,常常引发诸如“一房二卖”等复杂的产权纠纷。预告登记制度规定,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买房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不经登记人同意,对该处房产的处分均为无效。
房屋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是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异议登记,是指某处房地产产权登记后,和该处房产产权有关的人,如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产权登记人不同意更正的,争议人可持相关材料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登记申请,使登记簿上存在争议的该项产权暂时失效。
七类情形房产不予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七类情形,不予登记房产。换言之,以下七类情形,将不能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未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
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
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和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农民也能拿到房产证明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办理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都可以申请房屋登记。
农民个人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5)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6)其他必要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要提供经村民会议同意,或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市房产部门工作人员提醒,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才能登记。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初始登记后,买卖或者转让产权,必须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还要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